来源时间为:2023-10-2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城管机一罚罚字〔2023〕3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MA539DE61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蓝海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蓬江城管机一罚罚字〔2023〕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江门市蓬江区祠前街29号时,发现江门市龙之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占地面积240平方米(长为20米、宽为12米)。该单位未能提供收纳、堆放建筑垃圾的许可资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