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04-1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何某在淘宝平台向某建材公司定制了一套户外园林背景墙,价值7200元。双方原本约定的发货时间为下单后5天内,但某建材公司因工期紧张,且碍于平台交易规则要求,通过微信与何某协商延迟发货,何某同意后,该建材公司上传了一个虚假快递单号至淘宝平台,并向何某承诺推迟到6月13日发货。然而,到了6月13日,何某发现商品仍未发货,多次催促下,直到6月26日,该建材公司才提供了一个物流单号,但何某联系物流公司得知,该单号并无对应货物,何某为不耽误自家房屋的装修进度,于是另行购买了其他替代品。7月4日,该建材公司发货,何某因已另行购买商品为由,未实际收取货物,并申请退款,该建材公司拒绝退款。何某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建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物款及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该建材公司辩称,一开始双方协商延迟发货,之后货物存在问题需整改再发,所以迟延了十多天发货,但最后也实际发送,已存放在某物流中心,只是因原告拒绝收货,所以至今未能送达。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该建材公司在何某下单后,第一次顺延发货时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之后该建材公司仍未按照承诺的时间发货,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给何某造成了装修进程的延误、再次购买产生的差价、工人等待材料施工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以及原告的资金占用等损失。同时,本案货物仅存在延迟交付,并不属于伪造、冒用、掺杂、虚假诱导等情形,不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赔偿规则对双方之间交易行为进行调整。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向何某返还购物款7200元及赔偿损失1500元。
【法律分析】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将商品在互联网上进行展示,即为发出要约,消费者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作出购买承诺并通过平台支付款项,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材公司与何某约定发货时间后,虽第一次顺延发货经双方协商同意,但之后仍未按承诺的6月13日发货,直到6月26日提供的物流单号还并无对应货物,这种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何某造成了装修进程延误、再次购买产生差价、工人等待材料施工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以及资金占用等损失,所以判定建材公司需赔偿何某相应损失。综合以上法律依据,顺德法院判决建材公司向何某返还购物款7200元及赔偿损失1500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尽量通过购物平台自有渠道与商家进行沟通,以确保沟通内容有记录、可追溯,在购买商品前,应仔细阅读平台规则,了解交易流程、发货时间、退换货政策等关键信息,妥善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等证据。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广大商家应当遵守平台规则,按照约定的时间发货,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服务。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发货,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和同意,避免因延迟发货等行为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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